危险作业罪行刑对接典型案例

时间:2023-09-08 15:53:38       来源:上海嘉定

“危险作业罪”入刑,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。


(资料图片)

现实生活中,由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巨大,导致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类违法行为高发易发,而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特性,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,具有较大的风险性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,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,现公布涉及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刑对接案例,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。

警示案例

接群众举报,2021年4月9日,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定区娄陆公路590号的场所开展执法检查。检查发现,上述地址东南侧L型仓库内存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,但上述场所仓库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。

处理结果

对当事人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;对当事人袁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安全小提示

此案是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件,是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,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“亮剑出拳”,充分展示了嘉定区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,同时提醒生产经营单位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,敬畏法律。

法条链接

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新增: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:“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

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的;

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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